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相应的国家员工不履行相应职务导致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罪行。本罪主要在于保护动植物与大家的安全。刑法专门规定相应条文来规范这一行为。
客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推行遭到紧急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职员紧急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紧急不负责任,是一种紧急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国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员工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商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商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根据该法规定推行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商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推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置公告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商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公告单》,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职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类职责,紧急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根据规定的地址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质状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特点。就方法而言,可分为三种状况: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含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没有进行检验,又包含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越了检疫期限。超越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不是错误,假如给国家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质状况的不真实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须具备上述3种紧急不负责任行为的方法之一即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导致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引起动植物疫情紧急后果的;严重干扰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可以进口或者出口。致使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时尚的;
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疫情发生导致职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干扰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主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职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含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址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主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