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区别是交强险理赔还是商业险理赔。
1.交强险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第三每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知,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是无过错责任,无论驾驶员是不是无证驾驶或醉驾的,只须购买了交强险,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老婆和有过错的老公即用户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假如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如实告诉借用人汽车没买保险,根据有关规定,该车不允许上路。投保义务人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存在明显的过错:若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道或无从知道事故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
2.商业险理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如赔偿金额不足,此时应考虑老婆是不是存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如饮酒后驾驶驶、醉驾等,不然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存在醉酒驾驶等情形,还应考虑保险公司是不是已就免责条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老婆和有过错的老公即用户来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述案例中肇事汽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足以赔偿的,直接由侵权人根据责任比率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